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26號聲請人 柯思辰 相對人 楊傑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台北」之記載應更正為「板橋」;主文欄第四行至第七行關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778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含一樓建物、騎樓、附屬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九十六分之十二)及其上建物(建號778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含一樓建物、騎樓、夾層、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