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垚沺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垚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垚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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