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倫實業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