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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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宗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鈞鈿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7年8月5日│64,680元│HZ-0000000│││││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