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53號原告甲○○
號5被告乙○○被告甲○○之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07月18日以97年度家補字第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該裁定已於97年0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