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朱麗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3年12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