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多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 林寬照 會計師為多田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多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田公司之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而多田公司自民國(以下同)86年起即逐步處分公司資產,89年間更未召開股東會,擅自將公司所有土地出售,得款新台幣(下同)五億餘元均不曾於股東會上詳列其支出並提出相關憑證,雖已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董、監事提起公訴,然曾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多次要求選定會計師查帳未獲准許。詎料相對人於93年11月間竟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不得借款予股東之禁止規定,違法出借股東數千萬元此舉已嚴重影響股東之重大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選派檢查人,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權益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股東名冊、起訴書及多田公司通知書等為憑(以上均為影本)。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附卷之上開書證,聲請人既為相對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且為相對人公司所不爭執,於另案對現任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所提之背信等案件審理期間,雖曾由審理該案件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函請會計師公會針對相對人公司之不動產等處理之情事進行鑑定,經會許師公會表示提出之資料不全而予拒絕,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函文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符合持股數量及時間之規定,且對於相對人公司之財務等各項財產處理情形及業務帳目有所不明,而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林寬照先生為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所碩士班畢業,且經國家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從事會計師業務23年,除曾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第十二屆理事外,並自行設立有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所長一職,並著有中小企業審計及社會責任會計之研究等著作,此有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函可稽,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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