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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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奕安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奕安係於民國100年5月4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下稱臺南看守所)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加計2日在途期間,業於同年月16日屆滿。其遲至同年月19日始將上訴狀送交臺南看守所寄出,於同年月20日寄達至本院,有刑事上訴狀上臺南看守所收件章及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顯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