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79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原名 李源森 被告丁○○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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