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6,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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