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6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
樓以上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乙○○、甲○○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四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五萬五千八百十元,惟上訴人就其中敗訴部分之九萬一千五百十五元提起上訴(八十萬-七十萬八千四百八十五元=九萬一千五百十五元),有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張家瑛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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