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遲至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及同年月九日始向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遞狀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上開情形亦無可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