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九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九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一三一三六五─八││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