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六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同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號││││(新台幣)│││├─┼─────────┼─────────┼───────────┼────────┼────────┼──────┤│1│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柒仟貳佰元│UA七六四九00│七個月│││司│行│││二││├─┼─────────┼─────────┼───────────┼────────┼────────┼──────┤│2│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柒仟貳佰元│UA七六四九00│八個月│││司│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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