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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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426號

原告 吳裕虎

被告 曹琤宜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不當得利(詳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佐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此區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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