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簡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28號  

原告 林恩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珮怡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更正如附表所示聲明不明確之瑕疵(即將聲明更正為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逾期未提出,將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起訴狀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一載「被告應負責將原告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恢復原狀,並修復其右側刮痕」;「於維修期間,應提供同等級之代步車輛供原告使用」,就「恢復原狀」、「修復」之具體方法未見記載;所謂「維修期間」之長短亦無記載,何謂「同等級之代步車輛」亦無載明,未達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又聲明二載「被告應負責將原告之安全帽恢復原狀」,所謂「安全帽」係指何頂安全帽,未見指出特定之方法,就「恢復原狀」之具體方法未見記載,亦未達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此等情形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對被告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原告應予補正,爰裁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提出,將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三、如對於本裁定命補正事項因不諳法律而有疑問,本庭1樓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或盡速尋求其他法律諮詢資源後,依本裁定意旨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附表

起訴聲明

瑕疵

應補正

「被告應負責將原告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恢復原狀,並修復其右側刮痕」

「恢復原狀」、「修復」之具體方法未見記載,未達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

修正左列聲明不明確之瑕疵(即將聲明更正為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

「於維修期間,應提供同等級之代步車輛供原告使用」

所謂「維修期間」之長短無記載,何謂「同等級之代步車輛」亦無載明,未達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

修正左列聲明不明確之瑕疵(即將聲明更正為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

「被告應負責將原告之安全帽恢復原狀」

所謂「安全帽」係指何頂安全帽,未見指出特定之方法,就「恢復原狀」之具體方法未見記載,未達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

修正左列聲明不明確之瑕疵(即將聲明更正為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