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0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蔣得忠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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