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六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六五五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四日更犯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四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