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川崎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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