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丙○○丁○○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6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0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