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65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5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9,315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之如附表所示票款共新台幣(下同)1,850,000元之3張支
票,經原告分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就該
項債權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
告僅辯稱兩造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
有何不可採,或其有何拒絕給付票款之事由,故原告之主張
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
┌──┬─────┬────┬──────┬──────┐
│編號│票號│發票日│面額│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
│1│AA0000000│97.3.17│750,000元│97.3.18│
├──┼─────┼────┼──────┼──────┤
│2│AA0000000│97.7.31│100,000元│97.8.1│
├──┼─────┼────┼──────┼──────┤
│3│AA0000000│97.3.15│1,000,000元│97.3.17│
├──┴─────┴────┴──────┴──────┤
│註:利息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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