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0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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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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