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205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
請說明:被告丙○○積欠原告之信用卡消費款,是否為系爭不動
產上所設定之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丙○○、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48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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