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4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