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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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嚴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蕭家玲┌──────────────────────────────────────────────────────┐│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長濱鄉農會 黃美珠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93年12月21日│5,000元│RA五七五七九六│││││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