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穗筠~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一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莒光食品機械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壹佰零壹萬元│0000000│七個│││司 陳榮欽 │││││月│├─┼─────────┼─────────┼───────────┼────────┼────────┼──┤│2│莒光食品機械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貳仟玖佰元│0000000│七個│││司陳榮欽│││││月│├─┼─────────┼─────────┼───────────┼────────┼────────┼──┤│3│莒光食品機械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陸萬肆仟 伍佰元│0000000│七個│││司陳榮欽│││││月│├─┼─────────┼─────────┼───────────┼────────┼────────┼──┤│4│莒光食品機械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玖仟壹佰元│0000000│七個│││司陳榮欽│││││月│├─┼─────────┼─────────┼───────────┼────────┼────────┼──┤│5│莒光食品機械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萬零叁佰元│0000000│七個│││司陳榮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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