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吳秀菊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欣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叁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