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三號
原告丁○○
己○○庚○○戊○○癸○○子○○壬○○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庚○○被告辛○○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