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七年易字第二六七一號判決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二六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一月三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一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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