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郭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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