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 陳水扁 選任辯護人 鄭文龍 律師
石宜琳 律師 洪貴叁 律師上列聲請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院102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核其聲請狀頁末僅繕打「具狀人:陳水扁」,並無聲請人本人之簽名,亦未蓋章或按指印,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法律程式之欠缺,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