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明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簡明珠聲請清算案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本院司法事務官業已依本件確定清算債權表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9年3月10日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司法事務官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分配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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