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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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5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淨重玖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貳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17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甲○○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175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於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4033號駁回依職權送請再議在案,緩起訴期間業已於97年10月14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節,有各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綠色乾燥菸草碎磈1袋,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9.16公克,空包裝重2.3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085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送鑑定耗損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帥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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