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仇慶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仇慶麟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仇慶麟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茲審酌被告對於執行公務之員警施暴,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安全,不僅藐視公權力,亦傷害公務員執法尊嚴,所為至屬不該,復考量其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於犯後已向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道歉,並與員警和解,此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查,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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