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嘉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嘉聰為如附表編號1、7、8、9、10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異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方式,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自應以受刑人依據修正後之規定享有選擇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徐嘉聰犯竊盜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及7至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11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訊問筆錄1份附於執行卷宗內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1日│102年02月28日│102年03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395號│第1297號│第1297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09號│102年度易字第448號│102年度易字第4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1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09號│102年度易字第448號│102年度易字第448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29日│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721號(臺中地檢│第69號(臺中地檢103│第69號(臺中地檢103│││102執緝1362)│執助42)│執助42)│└────────┴──────────┴──────────┴──────────┘┌────────┬──────────┬──────────┬──────────┐│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03月02日│102年03月04日│102年0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7號│第1297號│第1431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8號│102年度易字第448號│102年度訴字第19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8號│102年度易字第448號│102年度訴字第1948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9號(臺中地檢103│第69號(臺中地檢103│第2812號│││執助42)│執助42)││└────────┴──────────┴──────────┴──────────┘┌────────┬──────────┬──────────┬──────────┐│編號│7│8│9│├────────┼──────────┼──────────┼──────────┤│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7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4、838號│第564、838號│第564、838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0號│102年度易字第400號│102年度易字第4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0號│102年度易字第400號│102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判決│103年01月24日│103年01月24日│103年0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5號(臺中地檢│第365號(臺中地檢│第365號(臺中地檢│││103執助261)│103執助261)│103執助261)│└────────┴──────────┴──────────┴──────────┘┌────────┬──────────┬──────────┐│編號│10│11│├────────┼──────────┼──────────┤│罪名│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06日│102年0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4、838號│第4142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0號│103年度易字第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3年03月03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0號│102年度易字第48號││判決├────┼──────────┼──────────┤││判決│103年01月24日│103年03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5號(臺中地檢│第956號│││103執助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