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 莊垂樽
庚○○視同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戊○○
丁○○己○○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吳謀焰法官梁玉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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