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鳳翱被告甲○○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潮雄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