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莊垂樽
庚○○視同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戊○○
丁○○己○○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訓釘 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陳金圍法官梁玉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