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號上訴人童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啟麟 等3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9,200元【計算式:(1,786+547+613+472)×1,400+595×3,200+600,000=7,289,2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9,756元。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