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陳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順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17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本件關於被上訴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獲准之新臺幣(下同)32,943,085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2,9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