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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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金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字第26號上訴人 陳杜摘 兼訴訟代理 陳聖珠 人被上訴人 陳元忠
劉筱娟 洪麗淑 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上列一人特別代理人 林千智 被上訴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沛玲 (原名 吳秀珠 依序改名為 吳雨靜吳采昀 )人被上訴人 陳榮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5年7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費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就105年5月11日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部分,另檢卷送請最高法院審理,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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