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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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郭柏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東陽 因105年訴字第20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