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劉羣峯 原告 劉鍾雲嬌 上列原告劉羣峯、原告劉鍾雲嬌與被告 花淑芳 、被告 陳萬城 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聲請人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聲請人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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