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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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 童愠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侯童寶鏡
童敬翔 童愠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45,95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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