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曾松齡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住居所;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聲請之債務人為曾松齡之繼承人,且提出之聲請狀無表明債務人之繼承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