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76,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