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47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帛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傳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