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謝東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謝東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