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漢博貿易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97年3月18日│8,348元│X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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