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05號聲請人長春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長春工程顧問股份有│彰化銀行復興分行│1,785元│97年2月29日│CN0000000│4個月│││限公司甲○○││││││├──┼─────────┼────────┼───────┼──────┼─────┼──────┤│002│長春工程顧問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民權│4,889,326元│97年3月20日│如附表│4個月│││限公司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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